標題 | 修正「臺中市立各級學校暨幼兒園教職員健康檢查處理原則」(111.01.01生效) |
---|---|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公告單位 | 人事助理員 |
日期起迄 | 2022-02-24 00:00~2026-02-24 00:00 更新時間: 2024-09-06 13:32:50 |
訊息內容 |
修正「臺中市立各級學校暨幼兒園教職員健康檢查處理原則」(111.01.01生效)
(一)編制內教職員。 (二)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人員,且於現職學校、幼兒園連續服務滿一年(不含契約進用人員)。 二、年度內留職停薪者,於回職復薪後始得申請本項健康檢查補助。另年度內退休之人員,仍得列為受檢對象,惟應於退休前完成檢查。 三、本項健康檢查以每二年申請一次為限,檢查費用每人4500元之額度內覈實給予補助,如有超出,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四、參加健康檢查人員得以公假登記,並以一天為限;受檢人員以不影響公務或教學為原則(課務應自理)。 五、健康檢查費用由受檢人員先行負擔,應於完成健康檢查後1個月內,填寫補助費申請表並檢附醫療院所或機構之健康檢查繳費收據正本,向人事單位申請補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