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內容 |
★☆★110學年度第2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請於111年2月25日(星期五)下班前至人事室辦理申請★☆★
- 子女教育補助費自即日起開始申請,請欲申請者攜帶私章至「人事室辦理核對資料」 或 「自行列印表格填寫」後交至人事室。(請注意表格正反面皆須列印!!!)
- 申請人請填寫本表及繳驗相關證件,並請先詳閱子女教育補助表(依據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辦理)
https://weblaw.exam.gov.tw/LawArticle.aspx?LawID=J060041012
- 子女隨在台澎金馬地區居住,就讀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以下小學以上學校肄業正式生,可按規定申請:
- 於本機關第一次申請時,需繳驗戶口名簿以確認親子關係,爾後除申請人之親子關係變更外,無須繳驗。
- 除國中、國小無須繳驗證件外,公私立高中(職)以上須繳驗學雜費收據影本共2份,影本應書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轉帳繳費者,應併附原繳費通知單。
- 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者為限。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其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且註冊之日前六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依所得稅法申報之所得)超過勞工基本工資者,以有職業論,不得申請補助。
- 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或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或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或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及民間團體所舉辦之獎學金,不在此限。未具上開不得申請情 形,惟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標準者,僅得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
- 公教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應以在職期間其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為要件。其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如有轉學、轉系、重考、留級、重修情形,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不再補助。又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不得請領。
- 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包括離婚、分居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不得重覆申請
- 如子女資料有變動(如轉校、畢業升更高等學校或改由配偶申請等),需重新填寫申請書(填寫一式兩份),並檢附相關證件。
- 注意表格有兩處須簽名+蓋章(請見範例)。
- 若有填表疑問請先見填表範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