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教務處公告】 臺中市清水區清水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
訊息分類 教務處
公告單位 教務主任
日期起迄 2021-09-02 00:00~2022-09-09 23:50 更新時間: 2022-01-07 09:12:48
訊息內容

臺中市清水區清水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及「臺中市國民小學成績評量補充規定」辦理。

 

二、評量範圍包括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所定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及其所融入議題)及日常生活表現。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範圍包括學生出缺席情形、獎懲記錄、團體活動表現、品德言行表現、公共服務及校內外特殊表現等。

 

三、學生定期評量紙筆測驗每學期分期中、期末辦理兩次;另一年級學生於一年級第1學期僅實施第二次定期評量。

 

四、成績計算方式,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領域學習課程評量,應兼顧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之成績各占學期成績百分之五十。

(二)彈性學習課程評量,應以平時評量為原則,並得視需要實施定期評量。

 

五、定期評量之實施,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校定期評量試卷編製由命題教師命題後,交由審題教師進行審題,並檢具命題審核表後送教學組彙整送印,其過程應確實保密。

(二)教師編製評量試題時,不得直接引用坊間出版之試題。

(三)學校教育人員不得有洩題或暴露試卷之行為,違者依相關規定懲處。

 

六、學生成績評量紀錄,每學期結束後以書面通知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及學生一次;其紀錄內容應包括日常生活表現評量項目、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108課綱)評量項目、學習節數、成績等第及文字描述、出勤及獎懲紀錄等。

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如對成績評量紀錄有疑義時,應自收受成績評量紀錄之次日起七日內向本校教務處申請複查,逾期不予受理。

 

七、本校為研議、審查學生成績評量及畢(修)業事宜,設立學生成績評量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審查小組之組織及運作等事項如附件一,擬訂後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八、學生定期評量時,因故經准假未參加評量者,應於銷假後立即補行評量,並於學期成績結算前辦理,其補行評量成績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因公、因直系血親尊親屬喪亡或不可抗力因素請假者,依實得分數計算,不列入表現優異名單。

(二)因病請假時,出具診所或醫院之收據、藥單等證明者,依實得分數計算,不列入表現優異名單。

(三)請事假者,成績列六十分以下,依實得分數計算;超過六十分的部分以八折計算。

(四)有特殊原因者另提成績評量審查小組另作審議。

 

九、學生無故缺課後返校就讀者,除該學期缺課成績經准予補行評量者外,其缺課期間之成績以零分計算。

 

十、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之成績評量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家長應依申請計畫實施評量,並得自行決定學生返校參加定期評量,由家長實施之評量紀錄,應於學期末提供校方進行成績登錄,提供之時間由家長與導師聯繫確認。

(二)返校參加定期評量者,平時評量成績由家長提供,教師就平時評量與定期評量成績,合併計算學生之學期成績。

(三)不返校參加定期評量者,成績由家長評定。

 

十一、國民小學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達畢業標準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以前入學國民小學之學生:

          1.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

           2.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畢業總平均成績丙等以上。

(二)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國民小學之學生:

          1.出席率及獎懲:學習期間授課總日數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

          2.領域學習課程成績: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藝術、綜合活動、健康與體育七領域有四大領域以上,其各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均達丙等以上。

(三)本校學生成績評量辦法規定,學生畢業成績之計算方式:畢業成績統計以國小階段各年段各學期成績加權計算平均統計之。

          計算方式:

(1)畢業成績=(一上 學習領域X5%+一下學習領域X5%+ 二上 學習領域X5%+二下(學習領域X5%+三上學習領域X5%+三下學習領域X5%+ 四上學習領域X5%+四下學習領域X5%+ 五上學習領域X15%+五下學習領域X15%+ 六上學習領域X15%+六下學習領域X15%)=學生畢業總成績

(2)各學習領域成績依上課節數加權得之。

(3)成績統計以學務系統程式處理。

(3)成績計總方式:依成績先後排序獲頒獎項;同分時依語文領域比分排序,再次同分時依本國語比分排序。

 

十二、國民小學學生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成績評量結果未達及格之基準者,學校應實施學生扶助及相關補救措施。學生日常生活表現需予協助者者,學校應依所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相關規定施以輔導,必要時得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聯繫,且提供學生改過銷過或功過相抵之機會。

 

十三、學生成績之登記及處理應登錄於學務系統。學校應列入檔案存查並妥善備份保存。

 

十四、本辦法陳校長核可,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