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有關民國114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5條所定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組成規定之補充說明,請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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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廖孟月 |
| 日期起迄 | 2025-07-29 00:00~2025-12-31 23:50 更新時間: 2025-07-29 15:01:44 |
| 訊息內容 |
說明:按安衛辦法第5條規定:「(第1項)各機關應組成安全及衛 生防護委員會(以下簡稱防護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二 十三人,由副首長或幕僚長為召集人,其中相關學者專家 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 一。……(第3項)各機關已成立公務人員協會者,防護委員 會成員應有一人為該協會之代表;其代表之指定應經該協 會推薦具會員身分者三人,由機關首長圈選之。……」茲 為利實務運作,爰就防護委員會相關運作補充說明如下: 一、組織結構特殊機關(構)防護委員會之組成:部分機關(構) 因組織結構特殊,未逐級設置副首長或幕僚長者(例如中央 選舉委員會所屬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各級法院 及各級公立學校等),其防護委員會召集人得參照會議規範 等相關規定,由首長指定或委員互推一人擔任。至各機關兼任人員如係於兼任機關之現行組織法規明定(含組織法 律、組織規程、組織準則、編制表),得認定為該兼任機關 之本機關人員而擔任兼任機關防護委員會之委員。 二、防護委員會開會及決議數額:宜參照會議規範等相關規 定,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半 數以上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均未達半數時,召集人始得 加入任一方以達半數同意,以符合民主原則及確保決議正 當性。 三、防護委員會召開會議時之學者專家比例:按安衛辦法第5條 第1項所定防護委員會外部委員比例,係指委員會組成之規 定,至實際開會時之組成雖未規範,惟考量同辦法第38條 第1項所定,防護委員會應作成職場霸凌申訴成立與否之決 定,是於防護委員會依職場霸凌調查報告議決職場霸凌申 訴是否成立之相關會議,允宜維持符合法定比例之外部委 員出席會議,以維上開決定之客觀性與外部性,並符安衛 辦法所定職場霸凌申訴處理機制之制度設計意旨。 四、各機關防護委員會之公務人員協會代表:依公務人員協會 法所定,機關公務人員協會包括:總統府、國家安全會 議、五院之機關公務人員協會;各部及同層級機關之機關 公務人員協會;以及各直轄市、縣(市)之機關公務人員 協會。尚非各級機關均有成立公務人員協會,惟基於民主 參與精神,為使各級機關之防護委員會委員中亦有協會會 員參與,同時兼顧協會推派代表擔任防護委員會委員之代 表性,有關安衛辦法第5條第3項之協會代表,請參照公務 人員考績委員會之組成,於各機關參加協會(含參加主管機關公務人員協會)之會員人數達30人以上或超過所屬機關預 算員額1/5,且不低於3人時,其防護委員會委員會應有1人 為協會代表,其代表之指定先經協會推薦本機關具協會會 員身分者3人,由機關首長圈選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