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 配合112年8月16日修正公布之性別平等工作法及性騷擾防治法規定,旨揭注意事項修正前已受理之性騷擾申訴、再申訴案件尚未終結者,及修正前已發生之性騷擾事件而於修正後受理申訴者,均依修正後之規定終結之。但已進行之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二、 檢附旨揭注意事項修正條文總說明、對照表及修正規定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