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函轉教育部發布「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之解釋令一案,請查照。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23-07-27 00:00~2024-12-31 23:50 更新時間: 2023-07-27 10:33:09
訊息內容

說明: 一、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12條規定:「(第1 項)教職員依本條例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時,其所具下 列年資,應予併計:一、於各級公立學校服務之代理兵缺 年資經核備有案者。……。(第4項)教職員於中華民國97 年1月1日以後之各項代理(課)教師之年資,均不得併計 為退休、資遣或撫卹年資。」第13條第1項規定:「教職員 依本條例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時,其所具退撫新制實施 後之任職年資採計,依下列規定辦理:……六、教職員於 退撫新制實施後,曾任依其他法律規定得予併計之其他公 職年資或前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公立學校代理兵缺年資, 得於轉任到職支薪之日起10年內,由服務學校向退撫基金 管理機關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七、教職員 於退撫新制實施後,曾任經政府立案或備查之海外全日制僑(華)校專任教職員年資,未核給退休金或資遣費,經 原服務學校覈實出具證明,並經權責機關驗印證明者,得 於轉任到職支薪之日起10年內,由服務學校向退撫基金管 理機關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其利息計算依前款規 定辦理。……。」 二、考量個人專戶制退撫條例之立法精神,對於現職或112年7 月1日以後初任之公立學校教職員辦理退撫及資遣之基本條 件、年資採計及相關限制等基礎事項均為一致,以維持整 體教職員退撫權益及制度基本原則之衡平性。是以,適用 個人專戶制退撫條例之教職員補提繳退撫儲金範圍,亦應 與現職教職員一致為宜,爰發布旨揭解釋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