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與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93條及第95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民國112年1月11日令制定及修正公布,請查照。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23-03-27 00:00~2024-12-31 23:50 更新時間: 2023-03-27 14:02:16
訊息內容

說明:

 一、依總統府秘書長112年1月11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01530及 11200001560號等2函辦理。

二、旨揭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個人 專戶制退撫法)與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93條及第95 條修正條文,業經112年1月11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01531 號及第11200001561號等2總統令公布,均自112年7月1日施 行。依個人專戶制退撫法第1條及第3條規定,自112年7月1 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之退休、資遣、撫卹及退撫儲金,依 本法行之。本法適用對象,以112年7月1日以後「初次」依 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相關法律任用,並經銓敘審定或經法律授權主管機關審定資格之人員。至於初任公務人員於依 法銓敘審定前,具有公務人員、政務人員、公立學校教育 人員、軍職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民選首長或其他編制內 有給專任人員等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令得併計退撫 新制實施前、後之年資者,則非適用對象;上述年資已結 算者,亦同。

三、依前述規定,112年6月30日以前曾任公務人員並經銓敘審 定者(例如現職公務人員或是離職公務人員),以及112年 7月1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但具有適用現行確定給付制年 資者(例如112年7月1日以後始由適用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 役條例之軍職人員轉任公務人員者),均非屬個人專戶制 退撫法之適用對象,應適用現行公務人員退撫制度。爰請 各機關轉知所屬人員。

四、檢附旨揭條文及個人專戶制退撫法重點規定各1份;其電子 檔已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639期(另見總統府網站: http://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可自行上網下 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