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與公立學校 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98條及第100條修正條文,業 奉總統112年1月11日令制定及修正公布,請查照。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23-03-27 00:00~2024-12-31 23:50 更新時間: 2023-03-27 13:30:13
訊息內容

說明:

一、依總統府秘書長112年1月11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01540號 函及同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01570號函辦理。

二、旨揭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 簡稱個人專戶制退撫條例)與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 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第98條及第100條修正條文, 業經112年1月11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01541號及華總一義 字第11200001571號等2總統令公布,均自112年7月1日施 行。依個人專戶制退撫條例第1條及第3條規定,自112年7 月1日以後初任公立學校教職員之退休、資遣、撫卹及退撫 儲金,依本條例行之。本條例適用對象,以112年7月1日以 後「初任」公立學校依法定資格聘(派)任、遴用之校長、教師、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 稀少性科技人員、專任運動教練及助教(以下簡稱教職 員)為限。至於初任教職員於個人專戶制退撫條例施行 前,曾任公務人員、政務人員、公立學校教育人員、軍職 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民選首長或其他編制內有給專任人 員等依退撫條例規定得併計退撫新制實施前、後之年資 者,則非適用對象;上開年資已結算者,亦同。

三、依前述規定,112年6月30日以前曾任教職員者(例如現職 教職員或是離職教職員),以及112年7月1日以後初任教職 員,但具有適用現行確定給付制年資者(例如112年7月1日 以後始由適用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之軍職人員轉任 教職員者),均非屬個人專戶制退撫條例之適用對象,應 適用現行教職員退撫制度。爰請各主管機關轉知所屬教職 員。

四、檢附旨揭條文及個人專戶制退撫條例重點規定各1份;其電 子檔已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639期(另見總統府網站: http://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可自行上網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