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重申本校教職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作業注意事項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24-04-26 00:00~2024-12-03 23:50 更新時間: 2024-04-26 09:17:53
訊息內容

臺中市新社區大南國小教職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作業注意事項

一、臺中市新社區大南國小(以下簡稱本校)為建構健康友善、免受霸凌侵犯之職場環境,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用詞定義如下:

(一)員工:指本校公務人員、教員、工友、技工、駕駛及臨時人員。

(二)職場霸凌:指發生在工作場所中,藉由權力濫用與不公平之處罰,造成持續性之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行為,使被霸凌者感到受挫、被威脅、羞辱、被孤立及受傷,進而折損其自信並帶來沈重之身心壓力。

三、本校為防治職場霸凌事件之發生,已利用多元公開場合宣導反霸凌行為,並檢討改善及妥適運用多樣化員工協助方案等措施。

四、本校設置受理職場霸凌申訴專責處理單位為人事室,與申訴之電話(04)25811574#61、傳真: (04)25820790 、電子信箱:yau8926@yahoo.com.tw。

五、被霸凌者或其代理人,得於發生職場霸凌事件時起一年內,以言詞或書面提出申訴。但職場霸凌事件為持續發生者,以最後一次事件結束之次日起一年內為之。

前項申訴應向霸凌者所屬機關提出。但涉及霸凌者如為各機關首長,應向具指揮監督權限之上級機關提出申訴。

六、以書面提出申訴者,應備具申訴書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申訴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服務單位、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

(二)有申訴代理人者,其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聯絡電話。

(三)申訴之事實、內容。

(四)證據。

(五)年、月、日。

以言詞提出申訴者,各機關受理時應作成申訴紀錄,並載明前項各款事由,經向申訴人或代理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申訴代理人應提出委任書。

申訴書或申訴紀錄不符前三項規定者,應通知申訴人或其代理人補正。

七、本校處理申訴事件時,應組成申訴處理調查小組(以下簡稱調查小組),置小組成員三人至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必要時得聘請專家學者擔任。

調查小組成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八、本校依據以下原則辦理申訴事件:

(一)調查小組成員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迴避。

(二)調查小組應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調查證據,並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人員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

(三)職場霸凌事件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指揮監督關係之情形時,應避免其對質。但經雙方當事人同意,不在此限。

(四)當事人之隱私應予保密,不得對外洩漏。

(五)基於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當事人或協助調查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六)對於在職場霸凌事件為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擔任證人、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或予以不利之處分。

九、申訴事件作成調查結果前,得以書面向受理申訴機關撤回其申訴。申訴經撤回者,不得復提起同一之申訴。

十、申訴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受理,並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當事人:

(一)申訴人非被霸凌者。

(二)對於非屬職場霸凌之事件提起申訴。

(三)無具體事實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服務單位。

(四)申訴書或申訴紀錄不合規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

(五)對已函復調查結果或已撤回之同一職場霸凌事件重行提起申訴。

(六)提起申訴逾規定期間。

十一、受理申訴機關應於收受申訴書或作成申訴紀錄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將調查結果作成書面函復當事人,必要時得延長一次,最長為四十五日,並通知當事人。

前項調查結果函復當事人時,應同時檢送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調查報告書(如附表)副知其上級機關及臺中市政府人事處。

第一項期間於依第六點第四項規定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未補正者,自補正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當事人不服機關函復者,得依其適用之法令提起救濟。

十二、職場霸凌行為經調查屬實者,本校除檢討相關人員責任並及研提改善作為。

本校得視當事人需要,透過市府員工協助方案機制協助轉介相關專業機構,且持續關懷當事人後續情形。

臺中市新社區大南國小教職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作業注意事項

一、臺中市新社區大南國小(以下簡稱本校)為建構健康友善、免受霸凌侵犯之職場環境,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用詞定義如下:

(一)員工:指本校公務人員、教員、工友、技工、駕駛及臨時人員。

(二)職場霸凌:指發生在工作場所中,藉由權力濫用與不公平之處罰,造成持續性之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行為,使被霸凌者感到受挫、被威脅、羞辱、被孤立及受傷,進而折損其自信並帶來沈重之身心壓力。

三、本校為防治職場霸凌事件之發生,已利用多元公開場合宣導反霸凌行為,並檢討改善及妥適運用多樣化員工協助方案等措施。

四、本校設置受理職場霸凌申訴專責處理單位為人事室,與申訴之電話(04)25811574#61、傳真: (04)25820790 、電子信箱:yau8926@yahoo.com.tw。

五、被霸凌者或其代理人,得於發生職場霸凌事件時起一年內,以言詞或書面提出申訴。但職場霸凌事件為持續發生者,以最後一次事件結束之次日起一年內為之。

前項申訴應向霸凌者所屬機關提出。但涉及霸凌者如為各機關首長,應向具指揮監督權限之上級機關提出申訴。

六、以書面提出申訴者,應備具申訴書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申訴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服務單位、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

(二)有申訴代理人者,其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聯絡電話。

(三)申訴之事實、內容。

(四)證據。

(五)年、月、日。

以言詞提出申訴者,各機關受理時應作成申訴紀錄,並載明前項各款事由,經向申訴人或代理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申訴代理人應提出委任書。

申訴書或申訴紀錄不符前三項規定者,應通知申訴人或其代理人補正。

七、本校處理申訴事件時,應組成申訴處理調查小組(以下簡稱調查小組),置小組成員三人至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必要時得聘請專家學者擔任。

調查小組成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八、本校依據以下原則辦理申訴事件:

(一)調查小組成員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迴避。

(二)調查小組應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調查證據,並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人員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

(三)職場霸凌事件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指揮監督關係之情形時,應避免其對質。但經雙方當事人同意,不在此限。

(四)當事人之隱私應予保密,不得對外洩漏。

(五)基於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當事人或協助調查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六)對於在職場霸凌事件為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擔任證人、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或予以不利之處分。

九、申訴事件作成調查結果前,得以書面向受理申訴機關撤回其申訴。申訴經撤回者,不得復提起同一之申訴。

十、申訴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受理,並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當事人:

(一)申訴人非被霸凌者。

(二)對於非屬職場霸凌之事件提起申訴。

(三)無具體事實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服務單位。

(四)申訴書或申訴紀錄不合規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

(五)對已函復調查結果或已撤回之同一職場霸凌事件重行提起申訴。

(六)提起申訴逾規定期間。

十一、受理申訴機關應於收受申訴書或作成申訴紀錄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將調查結果作成書面函復當事人,必要時得延長一次,最長為四十五日,並通知當事人。

前項調查結果函復當事人時,應同時檢送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調查報告書(如附表)副知其上級機關及臺中市政府人事處。

第一項期間於依第六點第四項規定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未補正者,自補正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當事人不服機關函復者,得依其適用之法令提起救濟。

十二、職場霸凌行為經調查屬實者,本校除檢討相關人員責任並及研提改善作為。

本校得視當事人需要,透過市府員工協助方案機制協助轉介相關專業機構,且持續關懷當事人後續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