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轉知教育部釋示該部112年12月8日臺教人(二)字第1124203584A號令相關疑義一案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24-02-02 00:00~2024-12-09 23:50 更新時間: 2024-02-02 07:59:32
訊息內容

主旨:函轉教育部釋示該部112年12月8日臺教人(二)字第1124203584A號令相關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3年1月30日臺教人(二)字第1120129812號函(併附影本)辦理。
二、查教育部112年12月8日臺教人(二)字第1124203584A號令:「核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於在職期間或離職後取得較高學歷,轉任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按教師待遇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依第八條、第十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所敘薪級低於逕以較高學歷起敘者,得按較高學歷起敘。」
三、次查上開教育部113年1月30日函以,104年6月10日制定公布之教師待遇條例,經行政院104年12月25日院授人給字第10400539021號令定自104年12月27日施行,爰旨揭令釋自104年12月27日起有其適用。且該令釋得按較高學歷起敘之情形,倘已由教師服務學校作成敘薪處分在案,由服務學校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第118條及第121條規定,於知悉有撤銷原因時起2年內依職權撤銷,重行作成敘薪處分,並溯自原處分生效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