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公告】勞動部發布「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規定解釋令,並自112 年1月19日生效。 |
---|---|
訊息分類 | 不分類 |
公告單位 | 兼任人事 江宛凌 |
日期起迄 | 2023-02-13 00:00~2053-02-20 23:50 更新時間: 2023-02-13 09:58:09 |
訊息內容 |
一、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子女未滿2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60分鐘;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1小時以上者,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30分鐘。 二、依旨揭解釋令略以,前開「每日」,包括出勤之工作日、休息日及休假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