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轉知】銓敘部函以,有關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及第5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者,於留職停薪期間得另從事非屬留職停薪事由之其他工作,並依該部111年12月8日部法一字第11155155781號令規定辦理一案,請查照。
訊息分類
不分類
公告單位
兼任人事 江宛凌
日期起迄
2022-12-14 00:00
~
2042-12-21 23:50
更新時間: 2022-12-14 11:38:56
訊息內容
1111208部法一字第11155155781號令銓敘部函.pdf
1111209市政府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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