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一、依據臺中市政府115年3月3日授秘總字第1150063771號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同年2月26日總處組字第11520002912號函辦理。二、轉知有關經准許定居之陸籍人士在臺初設戶籍者,適用「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約用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第3點第3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