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 114 學年度國民小學一般智能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安置簡章
一、鑑定初選報名資格:(一) 就讀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國民小學二升三年級(以下簡稱甲組)或四升五年級(以下簡稱乙組)學生,且同時符合下列兩項條件:1. 具優良學習特質與表現,甲組二年級上學期學校舉辦之國語文、數學定期評量成績總分在同年級或該班前百分之二十;乙組四年級上學期學校舉辦之國語文、數學及自然科學定期評量成績總分在同年級或該班前百分之二十(扣除已取得資優學生身分者)。2. 具資賦優異潛能,經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以下稱法定代理人)及教師推薦,且經各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核通過者。(二) 實驗教育(含在家自學)學生需於簡章公告後,參加 113 學年度上學期設籍學校舉辦之最近一次定期評量,評量結果符合上開規定,且經各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核通過者(為避免影響原校內學生報名權益,名額採外加計算)。
臺中市114學年度國民小學一般智能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安置簡章.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