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一、依臺中市政府113年7月3日府授人力字第1130187699號函辦理。二、轉知本府訂定「臺中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聘僱職務代理人報酬支給要點」(如附件),並溯自113年7月1日生效,同日停止適用「臺中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聘(僱)用非現職人員為職務代理人之支給報酬標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