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801835A號令訂定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及法規命令條文各1份,請查照。
訊息分類 校務公告
公告單位 生教組長 呂玉平
日期起迄 2024-05-06 00:00~2024-12-31 23:50 更新時間: 2024-05-06 12:49:20
訊息內容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

https://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2265

教育部今(30)日公布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國民教育法修正條文於112年5月29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同年6月21日公布,第44條規定學生獎懲原則、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準則,訂定學生獎懲自治法規。教育部依權責積極規劃本準則,邀集各縣市政府、各教育團體、家長團體、法律及教育相關專家學者研商討論,就程序規範、實體規範層面及學校執行層面分析後,訂定本準則提供全國一致性、合宜之國民中小學獎懲原則,以利教育人員推展輔導管教工作,並確保學生獎懲規定符合教育目的、正當性及保障學習權益。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彈性多元的獎勵,明確的管教懲處原則

學生獎勵部分,考量教學實務現場各有其校園文化、學校特色,因此採取彈性多元的獎勵。管教及懲處則明定其基本原則,包含平等原則、比例原則並應審酌個別學生情況,學校及教師採取之管教措施應有助於教育目的之達成。

二、明訂全國一致性之獎懲及管教措施相關程序

對於獎勵、管教與懲處學生之組織及程序,如學生管教懲處相關委員會之組成、委員會審議程序、校長復議等事項,訂定一致性規定,除積極維護國中小學生權益,亦提供全國一致之標準與程序,以利學校推展輔導管教工作。

三、納入學校及教師管教措施,有效達成管教之教育目的

學生獎勵、管教與懲處之目的在於導引學生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學生有危害校園安全、妨害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之行為,或違反依合法程序訂定之校規,或違反法律、法規命令或地方自治法規等行為發生時,教師、學務處、輔導室或學校對學生得採取之管教措施,區分為三種類型,依學生狀況實施管教措施:

(1)一般管教措施、

(2)學務處及輔導室之特殊管教措施、

(3)學校之特殊管教措施。

其中,學校之特殊管教措施,為學生違規情節重大時,如需由家長帶回管教、引入社政或司法等資源,則需慎重評估規畫其管教策略及妥適性,學校應經正當程序審議後實施。

四、訂定合宜之學生獎懲規定,維護學生權益

經審視過去學生獎勵、管教及懲處措施之爭議案件,並針對國民中小學獎懲規定內容、執行情形之差異盤點後,就違反服裝儀容、情感關係及違反學生在校作息規定之管教懲處,訂定一致性規範,以維護國中小學生基本權益。

五、落實學生之相關救濟

本準則明訂學生不服學校之特殊管教措施之救濟,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學生對於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國民教育法第45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代為提起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