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801835A號令訂定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及法規命令條文各1份,請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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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分類 | 校務公告 |
公告單位 | 生教組長 呂玉平 |
日期起迄 | 2024-05-06 00:00~2024-12-31 23:50 更新時間: 2024-05-06 12:49:20 |
訊息內容 |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
教育部今(30)日公布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 一、彈性多元的獎勵,明確的管教懲處原則 學生獎勵部分,考量教學實務現場各有其校園文化、學校特色, 二、明訂全國一致性之獎懲及管教措施相關程序 對於獎勵、管教與懲處學生之組織及程序, 三、納入學校及教師管教措施,有效達成管教之教育目的 學生獎勵、管教與懲處之目的在於導引學生適性發展, (1)一般管教措施、 (2)學務處及輔導室之特殊管教措施、 (3)學校之特殊管教措施。 其中,學校之特殊管教措施,為學生違規情節重大時, 四、訂定合宜之學生獎懲規定,維護學生權益 經審視過去學生獎勵、管教及懲處措施之爭議案件, 五、落實學生之相關救濟 本準則明訂學生不服學校之特殊管教措施之救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