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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教育部113年4月17日臺教學(五)字第1132801790D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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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真的能發揮功效,避免學生因為校園霸凌受害,教育部自去(112)年3月起即委託專家學者進行「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檢討,歷時1年,共召開20場次研商會議,6場次公聽會,廣邀教師團體、家長團體、重要民間團體、校長團體、兒少代表、學者專家、地方政府與民意代表討論,深入瞭解處理校園霸凌問題時,實務上面臨的困難,並努力找出解決方案,終於完成「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修正,將自本(113)年4月19日施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區分「生對生」與「師對生」霸凌事件,分別妥善處理:
本次修正將校園霸凌事件區分為「生對生」與「師對生」霸凌事件,依其特性分別妥善處理,生對生霸凌事件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師對生」霸凌事件,則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處理(第5條)。
二、落實預防輔導機制:
本次修正明定各級主管機關及學校應以預防及輔導為原則,積極推動校園霸凌防制工作,包括每學期辦理校園霸凌防制及輔導增能研習,強化教職員工班級經營能力(第8條)。此外,也要求學校平時應積極處理學生的違法或不當行為,避免發生校園霸凌(第21條);再者,為鼓勵及保障學生見義勇為的行為,也增訂學生為了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受到不法侵害,可以採取必要措施,而不受處罰(第22條)。
三、建立專業、公正及有效的處理機制:
(一)「生對生」霸凌事件的處理,學校應設置防制委員會,下設審查小組判斷是否受理(第7條、第24條至第25條)。受理後,應組成處理小組進行調和或調查,完成調和或調查報告後,再交由防制委員會審議(第35條、第45條)。
(二)本次修正創設「調和程序」:
1.針對生對生霸凌事件的特性,落實修復式正義,促進雙方當事人對話與相互理解,化解衝突,修復關係及減少創傷(第28條至第32條)。
2.為了讓調和事件處理更具專業性與公正性,處理小組至少過半數委員應自人才庫外聘,由專業的委員尊重雙方當事人意願進行調和,以確保調和的專業性與公正性(第27條)。
3.調和視雙方意願進行,若一方無意願,或者處理小組委員認為有運用權力影響調和進行,則立即停止(第32條)。
(三)在「調查」程序部分,本次修正也更明確規定調查程序的進行方式,包括調和及調查程序的轉換(第33條),訪談時應全程錄音或錄影、行為人應親自出席接受調查、訪談學生應以保密方式為之等,以保障調查程序的公正性(第39條)。
(四)過往學生構成刑法傷害罪之行為(例如毆打他人導致骨折),因不符合霸凌「持續性」要件,學校通常不受理或認定霸凌不成立,讓外界誤以為學校不處理故意傷害事件。本次修正已完善故意傷害事件處理程序,以後學校可準用霸凌事件之處理程序,嚴謹慎重的處理(第71條)。
四、強化主管機關權責,有效快速保障被行為人權益:
過往被行為人不服處理結果,向學校提出申復與申訴後,主管機關才有立場介入處理。為保障被行為人,本次修法強化主管機關權限,被行為人對學校作成的終局決議不服,即可向主管機關提出陳情,立即由主管機關所設的審議委員會審議,以保障被行為人權益(第49條)。而在行為人部分,則可依據正常救濟程序提起申訴(第46條)。
五、建置專業調和及調查人才庫:
教育部為確保「處理小組」的調和及調查品質,已積極辦理霸凌調和及調查人才培訓,並建立人才庫,透過培訓教育、法律、心理、輔導、社會工作等領域之專業人士,確保校園霸凌事件處理品質(第9條)。
六、健全相關配套機制:
(一)建置調查人才庫:迄今教育部已辦理6個梯次調和及調查人才培訓,培訓720名人才,5月將繼續辦理3梯次培訓,培訓人才預計突破千人。
(二)製作工作手冊:為配合新版「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施行,教育部已為學校與主管機關編製操作手冊,提供實務現場運用。
(三)相關資源經費補助:為因應「性別平等教育法」、「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修正發布,協助各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事務輔導工作運作,充實推動業務之人力,後續預計投入新臺幣2.5億預算協助各地方政府及學校。補助項目包括:「辦理性別平等教育、霸凌防制及正向管教推動業務所需人力及運作」及「辦理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專業人員培訓研習」等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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