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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函以,教師法第27條第2項所定符合退休資格之教師,經核准資遣者,得於資遣確定之日起1個月內申請辦理退休之適用疑義一案,請查照。 |
|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幹事兼任人事 |
| 日期起迄 |
2026-03-27 10:50~2026-12-03 10:50
更新時間: 2026-03-27 11:46:23 |
| 訊息內容 |
| 一、 |
依教育部115年3月18日臺教人(四)字第1154200711號書函辦理。 |
| 二、 |
查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244號判決略以,依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意旨,公立學校教師經該校教評會依法定組織及法定程序決議通過予以不續聘,其性質核係單純基於聘任契約所為之意思表示,並非行政處分。是公立學校對其所屬教師所為資遣意思表示之性質,與不續聘教師意思表示之性質相同。爰依現行最高行政法院見解,資遣係學校基於聘任契約對教師所為之意思表示。 |
| 三、 |
次查教育部111年8月10日臺教人(五)字第1110906291號書函略以,倘教師對資遣案未有異議,該資遣於生效日即為確定,惟教師倘於救濟時效內提起救濟,則依教師法第42條教師申訴規定辦理。 |
| 四、 |
據上,按教師法第27條第2項之立法理由,所稱「資遣確定」,指資遣已確定,不能再以通常之行政救濟途徑予以撤銷或變更而言。故符合退休資格之教師,於收受資遣函文後,逾教師法第42條所定申訴期限內未提起申訴,且未向法院提起確認聘任法律關係存在之訴,該資遣於生效日即為確定;同時,教師如未依教師法第27條第2項規定,於資遣確定之日起1個月內申請辦理退休,即僅得請領資遣給與。 |
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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