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轉知臺中市政府加強宣導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公務員申請赴陸相關規定,並請同仁確實遵行相關規定,請查照。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幹事兼任人事
日期起迄 2025-12-12 10:20~2026-12-31 10:20 更新時間: 2025-12-12 10:26:26
訊息內容
一、 依據內政部114年12月5日內授移字第1140933810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
二、 依大陸委員會114年9月30日陸法字第1140401146號函(本府114年11月6日府授人考字第1140321743號函諒達)略以,有關「強化公務員赴陸港澳管理機制」精進措施一節,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簡任第11職等以上未涉密公務人員赴陸採許可制,未經內政部許可不得赴陸,該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於國境線上原則不得放行出關,如於出境當日已退離現職,已非法律列管對象,基於權益保障且可事後確認,爰可同意於具結後通關赴陸,並定自115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三、 為配合前述措施,內政部刻正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以下簡稱許可辦法)等相關法令修正事宜,明定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公務員未經審查許可者,經移民署於國境線上發現後,不予許可其赴陸;惟當事人出境時已退(離)職者,經具結後,同意其赴陸(如有相關證明請提供佐證),後續由移民署函請當事人之原服務機關查核確認。
四、 依許可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略以,各機關(構)應就兩岸條例第9條第3項赴陸應向內政部申請許可者,除通知移民署外,並應通知當事人,人員異動時,亦同;考量115年元旦及農曆春節連假將至,請各機關(構)加強宣導前述赴陸須申請許可規定,並就下列人員(對象)及違規態樣再予提醒並加強宣導,以避免因未申請赴陸許可,致無法出境:
(一) 人員(對象):
1、 初任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
2、 所任職務之職務列等或職務等級跨列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及警監3階以上之公務員,包含下列人員:
(1) 公立學校教師:依所兼任之行政職務認定。
(2) 醫事人員:銓敘審定師(1)級俸點610以上。
(3) 法官:俸點630以上。
(4) 其他:請參照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公務員及教育人員職等認定說明。
(二) 違規態樣:
1、 疏未申請赴陸。
2、 於中國大陸轉機(船),未經申請許可。
3、 未申請赴陸許可,而由第三地赴陸。
4、 經許可後,未申請變更行程,即提前赴陸。
5、 其他(請參照違規赴陸裁罰案件原因分析)。
五、 檢附「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及教育人員職等認定說明」及「違規赴陸裁罰案件原因分析」各1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