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教育部書函以,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職前曾任偏遠地區幼兒園代理教師年資,經依106年5月26日修正之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否依規定提敘薪級一案,請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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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幹事兼任人事 |
| 日期起迄 | 2025-11-26 11:50~2025-12-31 11:50 更新時間: 2025-11-26 11:52:51 |
| 訊息內容 |
說明:
校內同仁如有符合上開令釋資格者,請於12月15日前檢送該段年資期間之「聘書或派令、敘薪函、考核通知書、離職證明書(或服務證明書)」等證明文件至人事,以利辦理相關改敘,以確保相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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