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教育部函以,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中小學)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案,請查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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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 公告單位 | 幹事兼任人事 | ||||
| 日期起迄 | 2025-10-02 17:50~2026-10-09 17:50 更新時間: 2025-10-02 17:53:08 | ||||
| 訊息內容 |
校內同仁如有符合上開令釋資格者,請於10月25日前檢送該段年資期間之「聘書或派令、敘薪函、考核通知書、離職證明書(或服務證明書)」等證明文件至人事,以利辦理相關改敘,以確保相關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