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教育部函以,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中小學)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案,請查照。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幹事兼任人事
日期起迄 2025-10-02 17:50~2026-10-09 17:50 更新時間: 2025-10-02 17:53:08
訊息內容
一、 依教育部114年9月24日臺教人(二)字第1144203206號函辦理,併附教育部原函影本1份。
二、 查上開教育部函略以,現職公立中小學教師如符合本函文說明二情形,得於3個月內申請改敘,並自114年9月24日起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爰請各級學校配合辦理,且務必主動通知符合條件得辦理改敘薪級者,以確保當事人權利。

附件.pdf

校內同仁如有符合上開令釋資格者,請於10月25日前檢送該段年資期間之「聘書或派令、敘薪函、考核通知書、離職證明書(或服務證明書)」等證明文件至人事,以利辦理相關改敘,以確保相關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