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訊息內容 |
| 一、 |
請各校於統一收件前先行至「教育人員退休撫卹管理系統」(以下簡稱退撫系統)建立及維護各項退休資料(含其他可採計之退休年資),並由退撫系統產製退休事實表,併檢附其他退休相關證件,於規定時間由人事人員親送本局審查;嗣收到退休審定函後,請至「全國公教人員退休撫卹整合平臺」匯入並核校退休人員資料,以確保退撫資料庫正確性。 |
| 二、 |
請各校務必詳閱附件【退休案應檢附表件及注意事項】及【退休案統一收件審核表】,先行初核並確實核對相關資料。重點說明如次: |
| (一) |
本次申請退休案所需全部表件,請至「本局網頁/人事室/文件下載區/教育人員退休表件(1140801版)」下載使用,所送表件均以最新網路公告為準。 |
| (二) |
退休人員之學、經歷等證件,應同時掃描上傳退撫系統,收件審查時檢送「影本」即可(請統一以A4格式雙面影印,並加蓋核與正本相符及人事職章,並以長尾夾彙整成冊,勿裝訂),並將退休案統一收件審核表請附於退休案首頁。為利留存退休人員完整資料,各校檢附之影本文件概不歸還,請另行留存影本備查。 |
| (三) |
為維護退休人員權益,請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21條規定,確實查察於114年2月1日至114年7月31日期間年滿65歲者,至遲為8月1日辦理屆齡退休。 |
| (四) |
為使退休案作業流程順暢及避免核定內容錯誤,送件前請確實核對相關資料,遇有其他可併計年資,務必先行向相關權責單位查證,以確保送件資料之正確性,避免因查證不及或證件不全致影響退休人員權益,倘所附證件缺漏不齊、未查證相關年資疑義導致未符合退休條件或非本次統一收件範圍者,一律不予收件。 |
請欲申請114年8月1日退休人員,於114年3月7日中午前,備齊資料(正本在前、影本在後-蓋私章)送人事初審,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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