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有關本(113)年度公務員兼職查核平台內「有限公司之具名出資股東」之查核資料,請查照。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幹事兼任人事
日期起迄 2024-10-30 00:00~2024-11-06 23:50 更新時間: 2024-10-30 09:08:53
訊息內容
一、 依本府113年10月25日府授人考字第1130306452號函轉銓敘部113年10月21日部法一字第1135756033號書函辦理;併附本府原函及銓敘部原書函各1份。
二、 本局前以113年10月4日中市教人字第1130085717號函轉本府同年9月27日及銓敘部同年9月23日函以,請各機關學校就兼職查核比對結果辦理複查並依個案情況進行事實認定在案,先予敘明。
三、 茲據銓敘部113年10月21日書函以,審酌公務員取得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尚非服務法所禁止之事項,僅該營利事業不得與其所任職務有直接監督或管理權限關係,此特殊情形已得於初任公務員或現職人員定期查填「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調查表」(以下簡稱調查表)時有所知悉,且該部113年9月6日部法一字第1135742621號函檢送修正之調查表,業加註「注意」及「說明」事項,並製作「問答集Q&A」。倘各機關落實辦理查填該調查表作業,已能及時防杜上述極少數違法持股之情形,爰簡化本年度複查作業,本次查核平台比對結果中「有限公司之具名出資股東」資料,各機關毋需辦理複查,嗣後查核平台亦不再納入上開比對結果;惟請各機關應切實辦理新進人員就(到)職及現職人員定期(每年或間年)查填調查表作業,協助提醒其確實理解並填寫,以避免公務員因未諳法令而觸法。
四、

綜上,旨案請各機關學校依上開銓敘部113年10月21日書函辦理,日後並切實協助及提醒新進人員(就、到職時)及現職人員定期(每年或間年)查填調查表作業,以及適時利用各種活動、會議或相關訓練場合等多元管道宣導服務法第14條暨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