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修正「教職員未涉案具結書」1份,名稱並修正為「教職員未涉違法(失)案件具結書」,且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幹事兼任人事 邵可沁
日期起迄 2024-05-23 00:00~2024-12-30 23:50 更新時間: 2024-05-23 13:46:54
訊息內容
一、 查教師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規定略以,申請退休或資遣之教師涉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或第18條第1項所定情形時,學校應即召開相關委員會,認定是否作成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之決議;經認定,無須作成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之決議,且同意受理其申請退休或資遣者,應於報主管機關核准退休案或資遣案時,敘明理由並檢送相關會議資料。
二、 次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下稱退撫條例)施行細則第46條第1項規定略以,學校受理涉案或涉有違失行為之教師、專任運動教練等退休或資遣案時,應召開相關委員會審酌是否須依法令作成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或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移送懲戒或送請監察院審查;如認無須作成前開決議且同意受理其退休或資遣,應於彙送主管機關之函內,敘明理由並檢同相關審查資料,以明責任。
三、 復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25條及第26條亦明訂教職員不予受理退休、資遣或不得辦理退休情事。
四、 綜上,本市所屬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下稱各級學校)辦理教職員退休或資遣案件時,應依教師法、退撫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配合辦理以下事項:
(一) 就申請人是否涉案或涉有違法(失)行為查察釐明,再覈實審核是否有不予受理或不得辦理之情事;如同意申請人退休或資遣,亦應依規完備相關行政程序後,始得報送,以明責任。
(二) 如於報送退休或資遣案件後,始發生教職員涉案或涉有違法(失)行為情事,除應立即通知本局承辦人外,亦應依規按前述流程覈實審核及完備程序,方符法制。

教職員未涉違法(失)案件具結書.od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