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3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辦理辦理新住民子女教育相關業務案,有興趣教師可自行送件。
訊息分類 教務處
公告單位 教務主任
日期起迄 2024-04-24 00:00~2024-05-01 23:50 更新時間: 2024-04-24 11:30:21
訊息內容
主旨: 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3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辦理辦理新住民子女教育相關業務案,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國教署113年4月16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35700791號函及「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以下簡稱「商借原則」)辦理。
二、 國教署為辦理旨揭業務,擬於113學年度商借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至該署支援,工作內容及資格如下:
(一) 教師資格:
1、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全校班級總數在12班以下之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
2、 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3、 須熟悉電腦文書軟體之操作。
(二) 商借期間:自113年8月1日起至114年7月31日止。
(三) 服務地點:國教署(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
(四) 辦理業務:新住民子女教育相關業務。
(五) 其餘事項依「商借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 請有意願之教師於113年4月30日(星期二)前將簡歷表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至e-1342@mail.k12ea.gov.tw,並於信件主旨註明「應聘原民特教組原住民族教育科商借教師」,國教署將個別通知面試事宜。
四、 檢附「商借原則」及簡歷表格式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