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訊息內容 |
| 主旨: |
檢送本會辦理原住民通過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獎勵要點、申請表及領據各1份,請轉知符合資格市民(含非原民身分)申請,請查照。 |
| 一、 |
依據本會辦理通過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獎勵作業要點辦理。 |
| (一) |
獎勵對象:設籍臺中市滿4個月以上,並通過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取得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證明書之市民。 |
| (三) |
申請期限:申請人於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寄發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證明書之日起至本(115)年12月1日止,檢附申請文件,親送或郵寄本會提出申請。 |
| 4、 |
申請人(或法定代理人、監護人)之金融帳戶封面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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