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檢送勞動部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有關家庭照顧假得以時計之解釋令1份,請查照轉知。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賴文莉
日期起迄 2025-12-16 09:10~2099-12-23 09:10 更新時間: 2025-12-16 09:19:19
訊息內容
  • 核釋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考量家庭照顧假之事由多樣(例如:幼兒臨時生病等),且照顧所需之次數及時間不一,為利受僱者彈性運用,若確有親自照顧家庭成員之需求,得以「小時」為請假單位,雇主不得拒絕。
  • 前開請假單位若以小時計,「七日」之計算,得以每日八小時乘以七,共 計五十六小時計給之;受僱者擇定以「小時」為請假單位後,不得變更。
  • 本解釋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勞動部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有關家庭照顧假得以時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