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6條、第9條條文,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於民國114年11月12日會同修正發布 |
|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賴文莉 |
| 日期起迄 |
2025-11-26 10:10~2099-12-03 10:10
更新時間: 2025-11-26 10:18:03 |
| 訊息內容 |
| 主旨: |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6條、第9條條文,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於民國114年11月12日會同修正發布,請查照。 |
| 一、 |
依據銓敘部114年11月18日部銓四字第1145897354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 |
| 二、 |
為因應當前少子女化及高齡化社會發展趨勢,銓敘部爰修正旨揭條文,刪除申請育孫留職停薪之限制,並放寬育孫留職停薪之一次最長申請期間,以及增列薦任以下主管育孫及侍親留職停薪期間職務代理等規定,修正後公務人員申請育孫留職停薪,各機關不得拒絕,期間最長得至該孫子女滿3足歲止,以期營造更加友善之公務職場環境。 |
修正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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