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檢送修正後「偏遠地區學校校長、教師久任獎金發給相關疑義問答集」1份,請查照。說明:一、依據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21條、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附表十規定辦理。二、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署前於114年3月25日以臺教國署人字第1146000448號函(諒達)發送旨揭問答集,嗣經彙整各方意見後予以滾動修正。
臺教國署人字第1146003005號
附表十:偏遠地區學校教師久任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