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賴文莉
日期起迄 2025-10-09 11:50~2099-10-16 11:50 更新時間: 2025-10-09 11:55:30
訊息內容
主旨: 教育部函以,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中小學)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案,請查照並配合辦理。
說明:  
一、 依教育部114年9月24日臺教人(二)字第1144203206號函辦理,併附教育部原函影本1份。
二、 查上開教育部函略以,現職公立中小學教師如符合本函文說明二情形,得於3個月內申請改敘,並自114年9月24日起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爰請各級學校配合辦理,且務必主動通知符合條件得辦理改敘薪級者,以確保當事人權利。

各位老師倘有上述年資或有未經提敘之職前年資,請檢具當時任教之敘薪通知書、聘書及離職證明書等年資證明文件至人事室一同釐清得否提敘(現行規範鐘點代課年資仍不得提敘),

府授教人字第1140296230號

臺教人(二)字第114420320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