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並均自115年7月1日生效,各機關應本權責確依相關規定辦理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賴文莉
日期起迄 2025-10-03 12:50~2099-10-10 12:50 更新時間: 2025-10-03 12:56:25
訊息內容
主旨: 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並均自115年7月1日生效,各機關應本權責確依相關規定辦理,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114年9月22日院授人培字第1140002559號函辦理,並檢附該函及其附件各1份。
二、 為落實監察院114教正10糾正案及114教調13調查案指陳公務員違法(規)赴陸之管理缺失,經大陸委員會邀集國家安全局、銓敘部、行政院外交國防法務處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等相關機關(單位)共同研訂旨揭建議懲處原則。
三、

本府將研議參考旨揭建議懲處原則修正「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案件處理要點」,屆時各機關所屬人員如違法(規)赴陸者、違規赴港澳者,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前揭平時獎懲案件處理要點等相關規定,予以懲處;爰請各機關(構)學校自即日起加強宣導,以利所屬人員瞭解相關規定,避免違法(規)受懲處。

府授人考字第1140293122號

院授人培字第1140002559號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

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