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將研議參考旨揭建議懲處原則修正「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案件處理要點」,屆時各機關所屬人員如違法(規)赴陸者、違規赴港澳者,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前揭平時獎懲案件處理要點等相關規定,予以懲處;爰請各機關(構)學校自即日起加強宣導,以利所屬人員瞭解相關規定,避免違法(規)受懲處。
府授人考字第1140293122號
院授人培字第1140002559號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
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