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114年5月14日已在職之教師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應於114年9月22日起3個月內請辦理改敘,並溯自114年5月14日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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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賴文莉 |
| 日期起迄 | 2025-10-01 15:00~2099-10-08 15:00 |
| 訊息內容 |
依教育部及臺中市政府函示,倘114年5月14日已在職之教師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應於114年9月22日起3個月內請辦理改敘,並溯自114年5月14日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爰有上開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年資者,即日起請先告知人事室,並請於本年12月22日前將經歷文件正本送人事室辦理改敘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