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臺中市潭子區潭子國民小學護理師職務代理人甄選公告(一次公告分次面談) |
|---|---|
|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26-02-24 16:00~2026-03-20 16:00 更新時間: 2026-02-24 16:00:39 |
| 訊息內容 |
一、依 據: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職 稱:約僱人員(護理師職務出缺期間之職務代理人) 三、名 額:正取1名,備取若干名。(於正取人員逾期未報到或候補期間離職時,依錄取排序依序遞補,其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3個月內為限。) 四、僱用期間:自115年3月2日或實際報到日起至該職缺補實前1日止。錄取人員僱用期間如僱用原因消失時,應無條件解除僱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因業務需要於僱用期滿1年或遇正式人員分發從缺,經考核服務成績優良者,得予續約或僱用期間隨之延長。 五、工作地點:臺中市潭子區潭子國民小學(427018 臺中市潭子區中山路二段435號) 六、報 酬:依「臺中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聘僱職務代理人報酬支給要點」附表,領有護理師證書者,得以約僱五等280薪點支薪;領有護士證書者,則以約僱四等250薪點支薪;另須自行負擔勞、健保及勞工退休金自付額。如有主管機關調整薪點折合率情形,另配合辦理薪資調整。 七、資格條件:
八、工作項目:
九、公告及報名方式:
1.第1次報名日期:115年3月2日(星期一)上午11時前 2.第2次報名日期:115年3月3日(星期二)上午11時前 3.第3次報名日期:115年3月4日(星期三)上午11時前 4.第4次報名日期:115年3月5日(星期四)上午11時前 5.第5次報名日期:115年3月6日(星期五)上午11時前 6.第6次報名日期:115年3月9日(星期一)上午11時前 7.第7次報名日期:115年3月10日(星期二)上午11時前 8.第8次報名日期:115年3月11日(星期三)上午11時前 9.第9次報名日期:115年3月12日(星期四)上午11時前 10.第10次報名日期:115年3月13日(星期五)上午11時前 11.第11次報名日期:115年3月16日(星期一)上午11時前 12.第12次報名日期:115年3月17日(星期二)上午11時前 13.第13次報名日期:115年3月18日(星期三)上午11時前 14.第14次報名日期:115年3月19日(星期四)上午11時前 15.第15次報名日期:115年3月20日(星期五)上午11時前 報名時請檢具下列證件(請以A4格式依序裝訂),於上述時間前,送達臺中市潭子區潭子國民小學人事室辦理報名(信封上請註明應徵護理師職務代理人),逾期或證件不全者不予受理報名。
十、甄選方式及時間:
1.第1次甄選面談時間:115年3月2日(星期一)下午2時舉辦 2.第2次甄選面談時間:115年3月3日(星期二)下午2時舉辦 3.第3次甄選面談時間:115年3月4日(星期三)下午2時舉辦 4.第4次甄選面談時間:115年3月5日(星期四)下午2時舉辦 5.第5次甄選面談時間:115年3月6日(星期五)下午2時舉辦 6.第6次甄選面談時間:115年3月9日(星期一)下午2時舉辦 7.第7次甄選面談時間:115年3月10日(星期二)下午2時舉辦 8.第8次甄選面談時間:115年3月11日(星期三)下午2時舉辦 9.第9次甄選面談時間:115年3月12日(星期四)下午2時舉辦 10.第10次甄選面談時間:115年3月13日(星期五)下午2時舉辦 11.第11次甄選面談時間:115年3月16日(星期一)下午2時舉辦 12.第12次甄選面談時間:115年3月17日(星期二)下午2時舉辦 13.第13次甄選面談時間:115年3月18日(星期三)下午2時舉辦 14.第14次甄選面談時間:115年3月19日(星期四)下午2時舉辦 15.第15次甄選面談時間:115年3月20日(星期五)下午2時舉辦
十一、甄選結果:
十二、其他事項 (一)經甄選錄取者,應於報到後2週內繳交公立或教學醫院體格檢查合格表(含最近3個月內胸部X光透視);如體檢不合格或患有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之傳染病或未繳交公立或教學醫院體格檢查合格表者,均予以撤銷錄取資格。 (二)錄取後由本校依規定辦理僱用簽約作業,並應確實遵守契約規定,不得異議。僱用期限屆滿或僱用原因消失後應無條件解僱,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任或任何救助。 (三)經繳驗之各種證明文件,如有不實者,縱因甄選前後未能查覺,而予錄取,一經查證屬實,除取消其甄選資格及解僱外,如涉及刑責,由應徵者自行負責;另無論錄取與否,甄選人員所附證件均不予退件。 (四)僱用期間如職務代理人有工作表現欠佳之情事或經服務機關認為不適任者,應無條件解僱,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求償。 (五)本公告未盡事宜,悉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詳請參閱簡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