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有關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至第19條之2、第21條、第102條及第104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114年7月9日修正公布,自115年1月9日施行,並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798號(另見總統府網站:https://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請查照。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26-01-15 13:30~2036-01-22 13:30 更新時間: 2026-01-15 13:37:12
訊息內容

詳如附件,請參閱。

臺中市政府 函.pdf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pdf

 公務人員保障法增訂第十九條之一及第 十九條之二條文;並修正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百零二條及第 一百零四條條文.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