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有關現職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商調,或依第21條之1規定先派代理並依限送審者,其調任後得以併計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5條所定應繼續履行服務義務期間一案,請查照。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26-01-15 13:20~2036-01-22 13:20 更新時間: 2026-01-15 13:26:13
訊息內容

詳如附件,請參閱。

臺中市政府 函.pdf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