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教育部函以,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中小學)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案,請查照。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25-10-02 08:40
~
2035-10-09 08:40
訊息內容
詳如附件,請參閱。
臺中市政府 函.pdf
教育部 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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