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並均自115年7月1日生效,各機關應本權責確依相關規定辦理,請查照。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25-10-01 15:40~2035-10-08 15:40 更新時間: 2025-10-01 15:44:26
訊息內容

詳如附件,請參閱。

 臺中市政府 函.pdf

行政院 函.pdf

行政院與所屬各 機關(構) 學校 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 建議懲處原則.pdf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