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函轉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處理原則」,並自112年11月29日生效;同日停止適用「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實施計畫」,請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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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分類 | 不分類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日期起迄 | 2023-12-05 00:00~2024-12-31 23:50 更新時間: 2023-12-05 09:19: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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