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113年4月22日賑基字第1131130087號函辦理。二、為協助國內因重大天然災害災區低收入弱勢受災家庭子女解決就學困難,該會設置助學金申請辦法。三、旨揭辦法略述如下:(一)重大天然災害係指申請日期起算前3年內災害發生時,中央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業經成立災害應變中心為認定基準。(二)申請期限:第一(上)學期:每年9月10日至10月10日。第二(下)學期:每年2月10日至3月10日。同一學期內同一受災事實或連續發生受災事實以申請一個學期助學金補助為限。(三)申請資格:國內因重大天然災害災區低收入弱勢受災家庭,就讀大專院校、高中職(五專前三年)、國中(小)之在學子女,且未享有公費待遇及未領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確有就學困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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