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獎助學金訊息】三項學生急難慰問金,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訊息分類 教務處
公告單位 註冊組長 林雅麗
日期起迄 2024-09-01 00:00~2025-07-31 00:00 更新時間: 2024-09-26 10:50:00
訊息內容

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

三、學生或幼兒慰問金核給條件及金額:

(一)因傷病住院七日以上或發生意外死亡者,核給新臺幣一萬元;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但其原因事實係可歸責於學生之故意違法行為,而該學生年齡在十八歲以上者,不予核給。

(二)遭受父母或監護人虐待、遺棄或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行為,致無法生活於家庭,並經政府核准有案之社會福利機構或社會福利機構委託親屬收容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

(三)因其父母或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1.失蹤達六個月以上、入獄服刑或非自願離職者,核給新臺幣一萬元。

2.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

3.因特殊災害受傷並住院未滿七日者,核給新臺幣五千元;住院達七日以上者,核給新臺幣一萬元。

4.死亡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

(四)因其他家境特殊、清寒或遭逢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經本部專案核准者。

前項學生或幼兒之家庭總收入,依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或不動產價值合計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不予核給。但依前項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申請者,不在此限。

每人每年依第一項各款事由申請,以核給一次為限;同一事件以家庭為單位,申請以一次為限。

如父母雙方發生第一項第三款各目同一事故者,以累計方式核發。

四、符合前點所定條件之學生及幼兒得依下列規定申請慰問金:

(一)申請時間、辦理方式: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所屬學校或幼兒園提出申請。

 

臺中市各級學校學生急難慰問金

三、辦理方式及受理限制:

(二)受理限制:

1、同一事由以慰問一次為限,並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但有特殊原因未能依限申請且經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

四、慰問金核給條件及金額:

(一)學生因意外傷害住院五日以上,最高核給新臺幣一萬元為限,但情形特殊者,經專案核定,得提高至新臺幣二萬元。

(二)學生發生意外死亡者,最高核給新臺幣二萬元為限,但情形特殊者,經專案核定,得提高至新臺幣三萬元。

(三)學生為(中)低收入戶家庭,因其父母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家庭經濟陷於困境無力撫育者:

1、一方死亡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

2、雙方死亡者,核給新臺幣四萬元。

3、一方因意外、特殊災害受傷並住院五日以上者,最高核給新臺幣一萬元為限,但情形特殊者,經專案核定,得提高至新臺幣二萬元。

(四)除前三款情形外,因家境特殊、清寒等其他事故原因經專案核定者,最高核給新臺幣二萬元。

 

岸裡國民小學 學生特殊處遇與急難補助金

四、申請時間、辦理方式、審核及撥款:

(一)申請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導師或幼兒園提出申請,由學生導師家訪後提出申請表(如附件)。但有特殊原因未能依規定期限辦理,經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

五、補助金核給條件及金額:

 (一)學生因傷病住院七日以上、發生意外死亡或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核給新臺幣貳仟元~壹萬元整。

 (二)學生因其父母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家庭經濟陷於困境無力撫育者:

 1.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經學校實地訪視結果收入不敷生活所需,核給新臺幣貳仟~伍仟元整。

        2.因特殊災害受傷並住院者,核給新臺幣貳仟~壹萬元整。  

 3.死亡者,核給新臺幣壹萬元整,雙方死亡者,核給新臺幣貳萬元整。

(三)本校學生因其特殊處遇、清寒、遭逢重大意外事故或各處室業務承辦單位執行學生業務相關所需補助等原因,經本校學生特殊處遇與急難補助金審核小組專案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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