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有關7歲以上未滿12歲兒童觸犯刑罰法律之案件,於109年6月19日後不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以下簡稱少事法),相關配合事項如說明 |
| 訊息分類 |
學務處 |
| 公告單位 |
生教組長 |
| 日期起迄 |
2020-08-27 00:00~2021-09-03 23:50
更新時間: 2020-08-27 07:58:16 |
| 訊息內容 |
| 二、 |
有關7歲以上未滿12歲觸法兒童自109年6月19日起不適用少事法處理,回歸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權法)、國民基本教育及學生輔導機制,有關預防與輔導工作不宜逕循現有警政或司法手段處理,應本諸兒童最佳利益原則,從其家庭、同儕、學校及社區等探究瞭解原因,強化社福及教育系統前端之因應處置與輔導作為,倘該兒童符合其他法令所訂應予通報、保護、協助或輔導之情形者,應依各該法應通報及處理機制辦理。 |
| 三、 |
行政院現已規劃「兒童及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及「兒童及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轉銜流程圖」等草案,教育部依上開附帶決議研擬「學校進行7歲以上未滿18歲偏差行為學生輔導流程圖(草案)」、「○○縣(市)○○學校7歲以上未滿18歲偏差行為學生個別化需求評估與輔導處遇及成效檢核表(草案)」相關作業程序,惟因相關法源依據尚在法制作業中,於公告發布前,請各國小依下列原則辦理: |
| (一) |
依兒權法第3條略以,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應負保護、教養之責任。同法第53條、第54條略以,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等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相關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主管機關通報。 |
| (二) |
次依學生輔導法第6條、第7條、第14條及第21條略以,學校應視學生身心狀況及需求,提供三級輔導;學校校長、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均負學生輔導之責任;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遇有中途輟學、長期缺課、中途離校、其他明顯有輔導需求之學生,應主動提供輔導資源;學校執行學生輔導工作,必要時,得結合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家庭教育中心等資源,並得請求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 |
| (三) |
請學校主動通知或宣導相關輔導資源或輔導活動、研習等訊息,加強推動教師與專業輔導人員之輔導知能職前教育及在職進修,並促進家長參與學生輔導工作。 |
| (四) |
綜上,請依兒權法及學生輔導法,提供偏差行為兒童相關所需之福利與輔導措施,並落實三級輔導工作,以保障兒童及少年權益。 |
| 四、 |
國中部分,請於新生入學後向原就讀國小瞭解學生有無司法介入之偏差行為,並積極列入二級輔導關懷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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