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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立居仁國民中學115學年度學生總量管制措施 壹、 依據: 一、 臺中市公立國民中小學新生分發及入學實施要點。 二、 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中市教中字第1130072895號
貳、 學區範圍: 行政區 里名 鄰別 備註 中區 公園里 全里 中區 光復里 全里 中區 大墩里 全里 中區 柳川里 全里 中區 繼光里 全里 中區 綠川里 全里 中區 大誠里 全里 西區 民生里 第1~15鄰 西區 三民里 第1~5、10、12、14鄰 西區 利民里 第1~10、12~21、24鄰 其中第7鄰為居仁、光明國中共同學區 東區 新庄里 第1~11、12~25鄰、26~34鄰其中第12~25鄰為居仁、東峰國中共同學區
參、 總量管制措施 一、 進行資格審查作業 1. 由國小提供本校學區內學生分發入學名冊。 2. 依國小提供名冊寄發新生入學資格審查通知 (如附件一、二)。 3. 學生資格審查重點以設籍並居住於學區內之學齡學生,為入學分 發報到之通知對象。 4. 學生入學資格審查時,直系親屬(或其監護人)應提供位於學區內 之「戶口名簿(含記事欄)」及「房屋所有權狀或經法院公證之租 賃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居住之文件」, 上述證明文件均需提供正 本及影本進行審查,正本於驗畢後歸還,影本由學校留存。 5. 新生分發入學作業,依資格審查入學順位通知報到至額滿為止。 (1) 第一順位: a、 設籍並居住於學區內之自有住宅,其直系親屬(或法定監 護人)持有房屋所有權狀、房屋稅單或公家宿舍配住證 明者。 b、 設籍並居住於學區內,其直系親屬(或法定監護人)無自 有住宅,檢具法院公證之租賃契約。 c、 兄姐設籍學區內且目前就讀居仁國中一、二年級,繳交 「兄姐與新生同一戶的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2) 第二順位:設籍並居住於學區內,其直系親屬(或法定監護 人)無自有住宅,檢具足資證明實際居住之文件(水電費、室 內電話費、信用卡…等帳單、收據、通知用戶名稱或繳款義 務人為學生直系親屬或法定監護人,且相關文件住址與戶口 名簿相同)者。 (3) 第三順位:設籍於學區內,合於下列條件者,但無法提出有 力證明足資證明居住於學區內者,於尚未額滿時,則依學生 之設籍先後排序入學。 6. 若參加資格審查學生數已達額滿人數,則依學生順位及學生遷入 學區內最後設籍日先後順序排序,發放報到通知。 7. 依學生順位及學生遷入學區戶籍最後設籍日先後順序排序,滿額 人數後之學生將列備取順位。入學報到截止後,如有公佈錄取而 未報到之學生,經學校訪問勸導入學後,仍未報到之缺額,得依 備取順位遞補。 8. 新生未參加入學審查、報到作業,視同放棄入學資格。 二、 進行轉介作業 因名額限制未錄取者,依臺中市公立國民中小學新生分發及入學 實施要點第四條辦理轉介作業。 1. 學校進行家庭訪問,如發現已遷居學區外、空戶或學生未實際 居住,應即勸導辦理戶籍遷移或轉往居住地之校就讀。 2. 協調警察機關於戶口查察時,發現虛報遷入時,即填報戶口查 察通報單,通報戶政事務所處理,以避免未實際居住及寄居等情 形。 3. 入學新生由學校依設籍先後分發至額滿為止,經排除寄居等情形 後,其餘由原校協調免遷戶籍轉介至鄰近之學校就讀,被轉介之 學校如未滿額不得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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