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臺中市立鹿寮國民中學115學年度學生總量管制措施
訊息分類 教務處
公告單位 註冊組長
日期起迄 2025-10-27 11:50~2026-11-03 11:50 更新時間: 2025-10-27 11:52:50
訊息內容

臺中市立鹿寮國民中學115學年度學生總量管制措施
壹、 依據:
一、 臺中市公立國民中小學新生分發及入學實施要點。


貳、 學區範圍:
鹿寮里(全里) 鹿峰里(全里) 竹林里(全里) 犁分里(全里)


參、 總量管制措施
一、 進行資格審查作業
1. 由國小提供本校學區內學生分發入學名冊。
2. 依國小提供名冊寄發新生入學資格審查通知(新生入學資料審查通知書、新生入學資料審查表)。
3. 學生資格審查重點以設籍並居住於學區內之學齡學生,為入學分發報到之通知對象。
4. 學生入學資格審查時,直系親屬(或其監護人)應提供位於學區內之「戶口名簿(含記事欄)」及「房屋所有權
狀或經法院公證之租賃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居住之文件」,上述證明文件均需提供正本及影本進行審查,正本於驗畢後歸還,影本由學校留存。
5. 新生分發入學作業,依資格審查入學順位通知報到至額滿為止。
(1) 第一順位:
a、 設籍並居住於學區內之自有住宅,其直系親屬(或法定監護人)持有房屋所有權狀、房屋稅單或公家宿舍配住證明者。
b、 設籍並居住於學區內,其直系親屬(或法定監護人)無自 有住宅,檢具法院公證之租賃契約。
c、 兄姐設籍學區內且目前就讀鹿寮國中,繳交「兄姐與新生同一戶的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2) 第二順位:
設籍並居住於學區內,其直系親屬(或法定監護 人)無自有住宅,檢具足資證明實際居住之文件(水電費、電 話費、信用卡…等帳單、收據、通知用戶名稱或繳款義務人 為學生直系親屬或法定監護人,且相關文件住址與戶口名簿 相同)者。
(3) 第三順位:
設籍於學區內,但無法提出有力證明足資證明居住於學區內者,於尚未額滿時,則依學生之設籍先後排序入學。
6. 若參加資格審查學生數已達額滿人數,則依學生順位及設籍先後順序排序,發放報到通知。
7. 依學生順位及設籍先後順序排序,滿額人數後之學生將列備取順位。入學報到截止後,如有公佈錄取而未報到之學生,經學校訪問勸導入學後,仍未報到之缺額,得依備取順位遞補。
8. 新生未參加入學審查、報到作業,視同放棄入學資格。
二、 進行轉介作業
1. 因名額限制未錄取者,依家長意願轉介至沙鹿區沙鹿國中、公明國中、清水區清水國中、梧棲區梧棲國中、
龍井區龍井國中、龍津高中就讀。
2. 若家長無轉介意願,或鄰近學校無法接收轉介學生時,依臺中市公立國民中小學新生分發及入學實施要點第4條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