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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立爽文國民中學115學年度總量管制措施
壹、依據 一、臺中市公立國民中小學新生分發及入學實施要點。 二、中華民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中市教中字第 1140098983 號函。
貳、學區範圍 1.永隆里 全部 2.樹王里 全部 3.新里里 11、12、13、17、26、27、28 鄰
參、總量管制措施要點 一、進行資格審查 1、公告本校「總量管制措施」,發函通知本校學區所屬各國小及全市小學。 2、依各國小提供新生名冊寄發新生入學審查通知。 3、學生資格審查重點以設籍並居住於學區內之學齡學生,為入學分發報到之通知對象。 4、學生入學資格審查時,直系親屬(或法定監護人)應提供位於學區內之「戶口名簿(含記事欄)」及「房屋所有權狀或經法院公證之租賃契約」,上述證明文件均需提供正本及影本進行審查,正本於驗畢後歸還,影本由學校留存。 5、經本校審查通過之學生發予入學通知,新生持入學通知單,到校辦理報到手續,如逾期未辦理報到,視同放棄入學。 6、新生分發入學作業,依資格審查入學順位通知報到至額滿為止。 (1)第一順位: a、設籍並居住於學區內之自有住宅,其直系親屬(或法定監護人)持有房屋所有權狀、房屋稅單或公家宿舍配住證明者。 b、設籍並居住於學區內,其直系親屬(或法定監護人)無自有住宅,檢具法院公證之租賃契約。 (2)第二順位: 設籍並居住於學區內,其直系親屬(或法定監護人)無自有住宅,亦無法檢具法院公證之租賃契約,且兄姐目前就讀爽文國中七、八年級,繳交「兄姐與新生同一戶的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3)第三順位: 設籍並居住於學區內,其直系親屬(或法定監護人)無自有住宅,亦無法檢具法院公證之租賃契約,於尚未額滿時,則依學生之設籍日期先後排序入學。 7、若參加資格審查學生數已達額滿人數,則依學生順位及學生遷入學區內最後設籍日先後順序排序,發放報到通知。 8、依學生順位及學生遷入學區戶籍最後設籍日先後順序排序,滿額人數後之學生將列2備取順位。入學報到截止後,如有公布錄取而未報到之學生,經學校勸導確認後,仍未報到之缺額,得依備取順位遞補。
9、新生未參加入學審查、報到作業,視同放棄入學。
二、進行轉介作業 因名額限制未錄取者,依臺中市公立國民中小學新生分發及入學實施要點第四條辦理轉介作業。 1、學校進行家庭訪問,如發現已遷居學區外、空戶或學生未實際居住,應即勸導辦理 戶籍遷移或轉往居住地之校就讀。 2、協調警察機關於戶口查察時,發現虛報遷入時,即填報戶口查察通報單,通報戶政事 務所處理,以避免未實際居住及寄居等情形。 3、入學新生由學校依設籍先後分發至額滿為止,經排除寄居後,其餘由原校協調免遷 戶籍轉介至鄰近之學校就讀,被轉介之學校如未滿額不得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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