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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立新光國民中學115學年度總量管制措施
壹、 依據: 一、臺中市公立國民中小學新生分發及入學實施要點。 二、中華民國 114 年 10 月 8 日中市教中字第 1140092838 號函。
貳、 學區範圍: 一、新光里、新興里、新高里、新福里、新坪里、新吉里、新城里:全里。 二、宜欣里 15~24 鄰。 三、宜昌里 5~16 鄰。 四、宜佳里 23 鄰。
參、 總量管制措施 一、 進行資格審查作業 1.由國小提供本校學區內學生分發入學名冊。 2.依國小提供名冊寄發新生入學資格審查通知。 3.學生資格審查重點以設籍並居住於學區內之學齡學生,為入學分發報到之通知對象。 4.學生入學資格審查時,直系親屬(或其監護人)應提供位於學區內之「戶口名簿(含記事 欄)」及「房屋所有權狀或經法院公證之租賃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居住之文件」,上述證 明文件均需提供正本及影本進行審查,正本於驗畢後歸還,影本由學校留存。 5.新生分發入學作業,依資格審查入學順位通知報到至額滿為止。 (1)第一順位: a.設籍並居住於學區內之自有住宅,其直系親屬(或法定監護人)持有房屋所有權狀、 房屋稅單或公家宿舍配住證明者。 b.設籍並居住於學區內,其直系親屬(或法定監護人)無自有住宅,檢具法院公證之租 賃契約。 c.兄姐設籍學區內且目前就讀新光國中,繳交「兄姐與新生同一戶的戶口名簿或戶籍 謄本」。 (2)第二順位: 設籍於學區內,無法提出有力證明足資證明居住於學區內者,於尚未額滿時,則依學 生之設籍先後排序入學。 6.若參加資格審查學生數已達額滿人數,則依學生順位及學生遷入學區內最後設籍日先後 順序排序,發放報到通知。 7.依學生順位及學生遷入學區戶籍最後設籍日先後順序排序,滿額人數後之學生將列備取 順位。入學報到截止後,如有公佈錄取而未報到之學生,經學校訪問勸導入學後,仍未 報到之缺額,得依備取順位遞補。 8.新生未參加入學審查、報到作業,視同放棄入學資格。 二、進行轉介作業 因名額限制未錄取者,依臺中市公立國民中小學新生分發及入學實施要點第四條辦理轉介 作業。 1.學校進行家庭訪問,如發現已遷居學區外、空戶或學生未實際居住,應即勸導辦理戶籍 遷移或轉往居住地之校就讀。 2.協調警察機關於戶口查察時,發現虛報遷入時,即填報戶口查察通報單,通報戶政事務 所處理,以避免未實際居住及寄居等情形。 3.入學新生由學校依設籍先後分發至額滿為止,經排除寄居等情形後,其餘協調免遷戶籍 轉介至鄰近之學校就讀,被轉介之學校如未滿額不得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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