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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立豐東國民中學 114 學年度學生總量管制辦法
壹、依據:臺中市公立國民中小學新生分發及入學實施要點(1030708 修正)。 貳、學區範圍:
| 里名 |
鄰別 |
備註 |
| 中山里 |
4-11 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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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豐田里 |
16-17 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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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陽里、陽明里、北陽里 中陽里、東陽里 |
全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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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村里 |
6-11、13-15、18-19、21 鄰、5 鄰圓環東路以西 ;3、12、17、20 鄰此四鄰豐東路以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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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總量管制措施 一、進行資格審查作業 1. 由國小提供本校學區內學生分發入學名冊。 2. 依國小提供名冊寄發新生入學資格審查通知。 3. 學生資格審查重點以設籍並居住於學區內之學齡學生,為入學分發報到之通知對象。 4. 學生入學資格審查時,直系親屬(或其監護人)應提供位於學區內之「戶口名簿(含記事欄)」及「房屋所有權狀或經法院公證之租賃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居住之文件」,上述證明文件均須提供正本及影本進行審查,正本於驗畢後歸還,影本由學校留存。 5. 新生分發入學作業,依資格審查入學順位通知報到至額滿為止。 A. 第一順位 a. 設籍並居住於學區內之自有住宅,其直系親屬(或法定監護人)持有房屋所有權狀、房屋稅單或公家宿舍配住證明者。 b. 設籍並居住於學區內,其直系親屬(或法定監護人)無自有住宅,檢具法院公證之租賃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實際居住之文件(水電費、電話費、 信用卡...等帳單、收據、通知,用戶名稱或繳款義務人為學生直系親屬或法定監護人,且相關文件住址與戶口名簿相同)者。 c. 兄姊設籍學區內且目前就讀豐東國中,繳交「兄姊與新生同一戶的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B. 第二順位:設籍於學區內,合於下列條件,但無法提出有力證明足資證明居住於學區內者,於尚未額滿時,則依學生之設籍先後排序入學。 a. 與直系親屬或法定監護人在同一戶。 b. 只有適齡學生於此戶籍。 6. 若參加資格審查學生數已達額滿人數,則依學生順位及學生遷入學區內最後設籍日先後順序排序,發放報到通知。 7. 依學生順位及學生遷入學區戶籍最後設籍日先後順序排序,滿額人數後之學生將列備取順位。入學報到截止後,如有公布錄取而未報到之學生,經學校訪問勸導入學後,仍未報到之缺額,得依備取順位遞補。 8. 新生未參加入學審查、報到作業,視同放棄入學資格。
二、進行轉介作業 因名額限制未錄取者,依臺中市公立國民中小學新生分發及入學實施要點第四條辦理轉介作業。 肆、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報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備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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