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轉知內政部修正「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第四點,並自115年3月1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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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26-03-02 14:20~2026-03-31 14:20 |
| 訊息內容 |
轉知內政部修正「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第四點,並自115年3月1日起生效 依據內政部115年2月23日台內移字第1150930559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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