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修正為「臺中巿市立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介聘實施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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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日期起迄 | 2024-11-08 00:00~2024-11-30 23:50 更新時間: 2024-11-08 13:52:41 |
訊息內容 |
臺中巿市立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介聘實施要點
臺中市市立各特殊教育學校之國中部、國小部及幼兒部參加本介聘作業,納入前項各小組辦理。 基於互惠原則,同意國立臺中教育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教師經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並經教育部同意者,以互調或多角調方式參與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教師介聘作業。 基於互惠原則,同意國立中科實驗高級中學附設國中部教師經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並經科技部及教育部同意者,以互調或多角調方式參與本市教師介聘作業。
(一)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局副局長兼任。 (二)總幹事一人,由教育局國中教育科科長兼任;副總幹事一人,由承辦學校校長兼任。 (三)主管機關行政人員代表二人,分別由教育局政風室主任、人事室主任兼任。 (四)國中校長代表四人。 (五)國中教師評審委員會代表五人。 (六)本市市級教師團體代表二人。
(一)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局副局長兼任。 (二)總幹事一人,由教育局國小教育科科長兼任;副總幹事一人,由承辦校校長兼任。 (三)主管機關行政人員代表二人,分別由教育局政風室主任、人事室主任兼任。 (四)國小校長代表六人。 (五)國小教師評審委員會代表七人。 (六)本市市級教師團體代表二人。
(一)教師法第十六條不續聘之情形。 (二)教師法第三十條各款情形之一。 (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修正施行後入學之公費學生,於義務服務期間。
(一)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各該主管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介聘處分。 (二)有第八點各款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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