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本府本(112)年模範公務人員選拔及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團體獎)薦送作業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王秋芬
日期起迄 2023-01-19 00:00~2023-02-10 23:50 更新時間: 2023-01-19 13:50:12
訊息內容
一、 依據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公務人員傑出 貢獻獎遴薦選拔審議及表揚要點與本府獎勵模範公務人員實 施要點辦理。
二、 辦理旨揭遴薦作業規定如下:
(一) 本府模範公務人員遴薦方式:
1、 以各機關名義遴薦;機關首長由上一級機關主動遴薦;區公所區長應經本府民政局遴薦。
2、 各機關遴薦之人員,應以選(推)舉方式產生,經各機關考績委員會或專案審查委員會依本府獎勵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要點第2點及第3點選拔條件切實考評,並參考陞遷作業方式,遴薦1人者以前3名,遴薦2人者以前4名,且不排序列,報請機關首長圈選之。
3、 各一級機關遴薦模範公務人員至本府評審人數(含所屬機關)以2人為限;同一機關以遴薦1人為限,但編制員額超過1,000人者得遴薦2人,各區公所遴薦評審人數以1人為限。
(二) 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團體獎)遴薦方式:
1、 遴薦選拔傑出貢獻獎之團體(團體成員至少2人、至多25人,應冠以機關名稱參加選拔,不限於正式組織編制,亦含臨時任務編組),應以具體傑出貢獻事蹟為主要考量,並審酌其團體成員之分工合作情況、成本效益分析等層面,審慎查核。
2、 各一級機關(含所屬)及區公所遴薦傑出貢獻獎團體獎以1組為原則,且應確為傑出並本寧缺勿濫之原則辦理。
(三)

二級以下機關學校應先層報各一級機關(例如戶政事務所層報至民政局;地政事務所層報至地政局;高中、國中小學及幼兒園層報至教育局)評審,再由一級機關檢附相關表件及佐證資料層報本府審議。

三、 辦理旨揭遴薦資格條件如下:
(一) 最近5年內未曾接受表揚且最近3年考績均考列甲等者為限。
(二) 模範公務人員須最近3年內,未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受申誡以上之處分;傑出貢獻獎團體成員應均未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彈劾、糾舉或5年內平時考核未受申誡以上之處分。
(三) 模範公務人員推薦表資料內容以填列最近3年(109至111年)內之事蹟為主;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遴薦團體具體事蹟簡介表資料內容以填列最近5年(107至111年)內之事蹟。
(四) 各機關遴薦人選時,請併同查明被遴薦人是否曾涉及「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等相關法令受調查或成案,以及是否曾因駕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經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處罰等情形,均不得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