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訊息內容 |
| 主旨: |
重申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制度檢視修正及宣導事項,請查照。 |
| 一、 |
依據本局113年7月31日中市學字第1130064317號函(計達)辦理。 |
| 二、 |
查國民教育法第45條、第46條於112年6月21日生效,並自公布後1年施行, 教育部以112年12月18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174186A 號令發布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學校原定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應予修正,相關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編制、學生或自治組織提起申訴期限及申訴之評議決定期限等均應依本辦法辦理,學校應同步檢視修正學生獎懲規定所訂定申訴期限,俾符法制。 |
| 四、 |
另依本辦法第62條第1項規定:「學校應將學生申訴制度列入學生手冊及學校網站,廣為宣導,使學生了解申訴制度之功能。」學生申訴規定攸關學生權益,請於校內廣為宣導提供適切的溝通管道,應將將學生申訴制度資訊納入學生手冊(國中小若無手冊,請以其他宣導文宣替代),並應於學校網站公開學生申訴制度資訊及不定期更新,俾利學生及家長查閱,以維護學生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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